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陈赛 左龙)
近日,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,明确回应了私家车主从事网约车营运后发生事故,保险公司能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的问题。
2025年1月1日8时19分,卢某驾驶私家轿车直行通过交叉路口时,与吴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,造成吴某受伤、两车受损。经交警部门认定,卢某与吴某负同等责任。吴某经医院治疗后,被评定为十级伤残。随后,吴某将卢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双方共同赔偿其损失。保险公司辩称,卢某将家庭自用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,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,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,且未通知保险公司,依据法律规定,公司不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。
法院审理查明,卢某投保时约定的车辆用途为“家庭自用车”。然而,自2024年9月1日至事故发生日(2025年1月1日)期间,卢某在多个快车平台月均接单高达815次,每单均完成结算并获得报酬。而本次事故恰恰发生在一笔网约车订单的送客途中。
法院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:在合同有效期内,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,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;未履行通知义务的,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,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。卢某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,根据乘客需求行驶不同路线,显著增加了车辆的使用频率、行驶里程和事故风险,属于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”的情形。其未按合同约定通知保险公司,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经核定,吴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9517.06元。法院依法判决: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吴某116834.06元;卢某自行赔偿吴某10229.8元;驳回吴某其他诉讼请求。目前,该案二审判决已生效并履行。
法官说法
一、营运车与私家车有何区别?
营运车辆以营利为目的,服务对象不特定;私家车一般不收取费用,服务对象多为车主本人、家人或朋友等特定关系人。
二、营运车与“顺风车”有何区别?
“顺风车”以车主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,仅分摊通行费、燃油费等直接成本,不属于固定、经常性的营运行为;而营运车辆是以运输他人并获取经济收入为主要目的。
法官提醒
家庭自用车通过快车平台从事网约车营运并获取营利性收益,属于违规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行为。一旦发生交通事故,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将依法拒赔。广大车主切勿心存侥幸,如需从事营运活动,应主动通知保险公司,协商变更保险种类或增加保费,避免出险后无法获得商业险保障。
责编:周萌
一审:周芝华
二审:伏志勇
三审:万朝晖
来源:湖南法治报









